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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在网购收货地法院起诉电商(转载自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6-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收到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对此,海淀区法院认为,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
据介绍,天猫公司认为,消费者在天猫购物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协议查阅,而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法院认为,天猫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海淀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某的家中,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天猫公司暂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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