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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解答:什么情况下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4-07    作者:沈辉律师
  王某与刘某结婚后,双方购置了房屋、汽车,并有存款20万元。后来,王某的母亲患癌症需要医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王某与刘某商量承担其母亲的医疗费用,刘某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和支配权。王某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其可以依据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和支配权,通过支配一部分共有财产方式,解决其直系亲属治疗疾病费用,判令王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20万元存款中的10万元,由王某支配处理。
  分析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一方负有法定扶养责任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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