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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案例:违法拆迁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6-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展开了大规模的征地拆迁活动,但是拆迁公司与村民们谈判签协议已有3年之久,村民们仍未见征地补偿方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征地补偿方案的相关信息,被拆迁人陈先生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黄晓丽助其维权。圣运律师代理陈先生案件之后,第一时间向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以期获得征地补偿方案的相关信息,但区政府答复: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宝山区规土局咨询,遂未向陈先生公开相关信息。
【维权掠影】
       圣运律师收到宝山区人民政府的答复后,立即选择帮助陈先生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获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相关政府信息。之所以选择这一救济途径是因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内部一种有效的纠错机制,大大减少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并提出以下理由:由于该方案由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其负有公开义务。宝山区人民政府答复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制作并上报宝山区人民政府,虽相关信息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但实际由区规土局制作和保存,所以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不公开并无不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延期答复后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陈先生要求获取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生效,故负有公开义务。因此《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支持了圣运律师及陈先生的主张。鉴于陈先生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了上述信息,其知情权已得到保障,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答复已无必要,决定确认宝山区人民政府的答复违法。

\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时应依法依规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宝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机关,应保存该信息,区政府答复显然违反了“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属于该种情形,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复议机关对该《告知书》予以撤销。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公众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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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土地法专家、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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