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故意将财产转给当事人一方以规避债务清偿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110网律师
【高焰民律师13226411353】
离婚时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经常采取一些非常规方法规避债务。比如为了保护家庭,故意协议离婚,将家庭财产留给另一方,而债务人则造成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应分清债务的性质,如果是一方欠款,但实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已离婚,不管财产如何分割,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共有财产。
如果是债务人个人债务,因债务人故意放弃财产的行为涉嫌恶意规避债务,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要素: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 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如果发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债务人一方故意将财产约定给另一方的,那么这份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则涉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对该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行使撤销权。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当事人并不能以此来作为规避债务的法宝。协议离婚后,当事人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理应受到尊重。但其是否合法,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时只是作形式审查,而没有作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如果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关受害方的救济权利,即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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