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子是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子是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在办理离婚案件实务过程中,有些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面对目前使用的房子属于公房的情况,不知道离婚时如何分配?房子是否可以转为自己名下?其实,我国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 也谈《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
-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死亡应如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 法院应主动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
- 离婚案件,争议的财产涉及到第三人时,法院如何处理
- 离婚案件中的房改房,末取得房产证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