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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子是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子是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在办理离婚案件实务过程中,有些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面对目前使用的房子属于公房的情况,不知道离婚时如何分配?房子是否可以转为自己名下?其实,我国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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