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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作为被告应如何应诉?

发布日期:2016-04-19    作者:温德民律师
许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看起诉书的同时对证据引起足够的重视,看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求以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到法院开庭时法官一般会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此时被告只需要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并陈述己方观点,对原告进行反驳即可。也就是说对于原告起诉书内容,法官会在庭上进行核实,不会轻信。作为被告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当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收集相关理据,在举证期限内,将相关证据和答辩意见提交法院即可。
还有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就不会判离婚,这只是一个统计学上的大概率事件,但并不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况,分别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特别是第五种,最高院特地颁布了一部司法解释,对于这一“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总结了十四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这一司法解释第14条同样是一兜底条款:“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就属于是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认为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便可以以这一兜底条款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综上所述,第一次就一定离不掉,这一说法并不保险,即使不考虑兜底条款,共计有十八项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而这些情形并不受是否第一次起诉限制,也就是说就算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并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被告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若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做好两手准备,第一当然是法院顺应被告的意愿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这种情况就没什么好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都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若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些问题法院自然不会进行处理。但万一法院判决离婚,那法院便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一并处理。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其实,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就会了解,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自然是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其次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法官都会进一步询问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的意见,并告知双方就这些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若作为被告抱着“第一次一定离不掉”的态度去应诉,那对于法官审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必然准备不足。此时,万一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便会根据庭审结果进行判决,被告很可能因此吃大亏。所以我要说的第二手准备,就是万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在起诉时应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表达了己方诉求,若对原告这些方面的诉求不同意的,应当积极收集相应证据,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反驳,只有对应诉材料采取这两手准备,才能应对自如,不至于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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