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区犯罪分子被逮捕后如何找律师最快争取缓刑辩护精讲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秦淮区盗窃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约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陈策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二速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因本案于2 01 5年5月1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 01 5年6月9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 01 5年5月1 0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包间内,趁被害人B不备之机,窃得B放在点歌台旁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 9 0元。因被告人A有盗窃嫌疑,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告人A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人生四种修为:一是忍得过。忍得一时之气,消得百日之灾;能忍,不一定是懦弱。二是看得破。最大的淡定,不是看破红尘,而是看透人生以后依然能够热爱生活。三是拿得起。做人要有担当,不推诿,不逃避,直面惨淡的人生。四是放得下。放下偏执,放下记忆,放下不甘,放下欲望,平平淡淡,简简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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