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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称自己已经生育后又怀小孩被解雇

发布日期:2016-04-25    作者:尤辰荣律师
    最近微博热传已婚已育的妇女在职场中求职更受青睐。正是这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职面试之时对HR谎称已育,成功应聘至一家培训中心工作。然而两年后,王女士怀孕事情暴露,公司以虚报个人资料为由,将其解雇。王女士认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女性歧视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应聘谎称已育 入职怀孕被发现遭解雇
2012年9月,王女士至培训中心面试雅思老师的工作,由于担心培训中心不愿录用向她这样未生育的妇女,所以在填写求职登记表之时,将自己的婚育状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的真实信息。经过几轮的面试,王女士成功的被录取,并与该培训中心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此后,王女士工作勤恳努力,也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认可。但在去年2月,王女士在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及时向培训中心报告自己怀孕的事实。
培训中心得知王女士在填写个人表格之时,弄虚作假虚报自己未育的事实,以其虚报资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王女士称,自己确实虚报了个人的生育情况,但却十分的无奈,自己现在怀着孕,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做法违背法律。而培训中心认为,在招聘时诚信是最重要的,并且王女士在填写入职资料以及签收公司文件之时,公司都明确指出,员工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劳动合同以及培训中心的企业奖惩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并且,培训中心再三强调,雇佣王女士看中的是其工作能力,而非其已生育的事实,并未存在歧视女性的说法。
最终,法院以王女士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律师点评】
首次本案中,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培训中心所说的欺诈。因为在庭审中,用人单位再三强调,雇佣王女士并非其是否已经生育的事实,因此培训中心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律师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既然不构成劳动合同中的欺诈,并且正处于怀孕期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解除合同。故培训中心不能解除王女士,应当与王女士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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