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哪些?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澎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