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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及诉讼策略

发布日期:2016-04-28    作者:张宇琪律师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人事是否可以获得二倍工资赔偿?
     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对此,理论和实务均有非常多的探讨,观点激烈交锋,未有定论。笔者通过检索广东省公开的劳动争议案例,发现,有支持人事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也有不支持的。其中,作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作出的裁决,可以说在广东省内具有终局效力,但笔者仍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身的再审审查案例,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两例均是维持原二审生效判决的,一则案例是维持原二审判决支持人事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号:(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46号】,这则案例发生在深圳市,其裁定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支持人事二倍工资的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其驳回用人单位再审申请的理由大致是:即使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即为负责与公司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其失职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仅为公司内部事项,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另一则案例则是维持原二审判决驳回人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97号】,该案例由笔者代理,位于东莞,一二审法院驳回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劳动者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其驳回理由为: 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并据此驳回劳动者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可见,关于人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有统一意见,裁判规则混乱,让人无所适从。不过,从广东省人事索要二倍工资案例的总体比例来讲,不支持人事要求二倍工资的案例占多数,仅有少部分案例支持二倍工资,因此,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员工索要二倍工资在广东存在较大风险。
二、用人单位在应对人事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的策略选择
       由于人事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中处于下风,但并不代表人事无权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事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并未有任何的法律规定排除人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倍工资获得权利,未有任何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但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如果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管理人员,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则,用人单位应当向人事管理人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本身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个基本被法院普遍认可,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否一定有保管劳动合同的义务呢?这个就不一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人事请求二倍工资的抗辩中,其抗辩技巧就值得注意,如果你的抗辩方向错了,那就决定你离败诉不远。
    案例:
      在A公司从事会计兼人事的余小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即提出如下主张:A公司与余小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余小姐的工作岗位为会计兼人事,系余小姐利用职务之便拿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文秘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保管义务。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人事文秘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正常角度,也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人事余小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上述案例可知,如果A公司换一种抗辩策略,判决结果是否会不同呢?如A公司可以主张余小姐为人事,负责A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该工作包括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余小姐违反其自身职责,并可据此获得利益,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过错而获益的公平原则。简单地说,即将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盗走的抗辩策略,变更为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拿走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可以用盗窃来形容,而盗窃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有员工因此而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而该种违法行为必须由公安机关的公诉程序进行认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民事审判,对此种严重的负面评价显然在没有充足的证据情形下,难以进行认定,即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对于人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理论界认为人事对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事项非常熟悉,应提醒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作为人事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显然,这种举证责任的转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一种抗辩策略。当然,对于人事而言,要想获得二倍工资,其在离职前必须搜集好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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