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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不将孩子给丈夫,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2003年,阿荣(化名)和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小梅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梅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小明一直跟随小梅生活至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
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
婚后,自己才知道男方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小明一同外出打工、生活。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她为了小明的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表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阿荣认为,小梅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导致小明营养不良,身体瘦弱,生长发育水平严重低于同龄儿童水平,且将小明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梅的经济压力。
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阿荣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法院遂作出判决: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小明的抚养费。
【法律解读】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上述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小明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实际上此后,小明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现小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且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小梅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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