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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孙超律师
协议离婚具备的条件:1.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必须到婚姻机关申请。3.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必须有适当处理。
问题往往出在第三个条件上: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你们已经拟好的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和有关房屋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分割的协议作有关的修改或者意见,那么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一方愿意作出让步,登记人员也不可能问及。或者由于双方对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是 很清楚,导致少分或者多分的情形大有存在。对此,本律师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人作如下建议:
界定双方有无过错(该过错必须有证据支撑,比如说长期的婚外情,那么短信,邮件,信息,通话记录,酒店登记信息,以及一些人证都可以形成较有证明力的证据)。如有过错,可以向对方主张多分财产,作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前,不妨做一回“小人”。可以多方面(房子车子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等种类)多途径(亲戚朋友他的相同收入的同事)多手段(这个就不好说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这一点工作最好在离婚意思表示未作出之前及时进行,这样在对方还未作出隐藏财产的行为时,你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取得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呢?也有一些列举的提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等也比较多,司法实践中远有比这更复杂的情形,现在很多父母也出钱给儿女购房,但最后还是以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为准,我国的《物权法》是公示公信原则。物权一经固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登记主义,所以购房的时候,写谁的名字决定了房屋的命运。建议一方父母购房的只写该方父母名字即可,小两口住就行了。不要以后离婚了,把房子分了,是“赔了夫人又折房”啊。、
当然,对于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为主,如果你确实已经掌握了完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那你就可以有理有据地要求了。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另文叙述。
子女抚养协议上:一定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来确定双方承担的数额,一般来说,孩子大家都养了一段时间了,花多少钱肯定谁心里都清楚,每个月给个300,500的已经不能满足一般孩子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了,这个时候,最好把学费(那是有发票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有票据)等有票据证明的确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作为发生后再平摊的项目。常规的费用按照孩子的实际情况,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互相承担。经济条件比对方好的一方完全可以多承担一些,这里面也有一个互谅互让的过程。一般来说,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一方除了经济上的负担外,另外对于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料也是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在前面说到的费用方面可以做一些让步。
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及其行使:探视权约定要明确具体,比如说:周末即周五孩子放学即被接到另一方家中,至周六下午回家。期间,孩子的安全由对方保证。当然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恰好周日是孩子奶奶的生日,你说这个周末是周六就该回去了?这就要靠双方的互谅!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只有在学校栅栏外上体育课时才可以看见孩子一眼。未免不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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