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州中级法院法律文件 巴东一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评析:公文、证件、印章是我国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本单位和社会实行管理的手段和凭证,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任何犯罪都会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这些职能部门的信誉,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危害。故刑法典设立了此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用来行使职权、管理社会、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犯罪分子可能实施上述两种行为之中的一种或两种同时实施,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伪造、变造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为之。不是出于故意就不能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地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重要机关如党政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国家机关的名誉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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