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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敢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从颜宇丹律师的博客中获知:颜律师针对自己代理的一起集团诉讼案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是市中院有个新文件,级别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现在下的是通知不是裁定,不可上诉。颜律师继而慨叹到:在咱们国家就是这样,一个法院的文件也能不顾法律的规定。既然这样,律师就只能适应法院的内部文件,毕竟这个文件是法院制定的,律师不可能参与其中,律师可以对法院提出个人意见,但是不被采纳是真。法院明显的违法有时就成了年轻律师从业的困惑,为什么连法院都敢做违法的事,而且明目张胆,难道法院不受约束吗?其实,这背后的原因远不是违法必会受罚的法治理念那般简单,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且有时就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违法,但受罚的几率却少之又少,这种违法不受罚的机理不仅助长了违法者的继续违法,也为合法者鄙视法律提供了借口,毕竟曾经的违法者现在还逍遥法外,那为什么要处罚自己呢?
 
  岂不知,在权力过于膨胀的社会,在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同样的人违法,但他们所受的处罚却可能截然不同,原因就在于,法律可能对一些人法外开恩。这些视法律为无物的人,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想必民众比我更清楚,依法办,依法惩,所以,我们这些小辈只能期望这种朴素的愿望实现,但期望往往成了奢望,除非一个案件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虽然我一直在祈求,哪怕一个案件没有被媒体和公众关注,我们的司法是否会秉公,但是,往往,我们看到的是,案件被披露后才会发现相关人员被处罚,例如,此次的鹤岗新兴煤矿的矿难,矿难发生后我们发现了有相关领导被追究责任,但是原先的煤矿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那为何不事先监督和处分呢?所以,行政监督的不力就在于,当出事后我们才想起原来每个部门都是受监督的,只是出事了我们才知道,监督是事后的,不是事前预防的;所以司法的猫腻就在于,受监督的司法权才可能有所公正。但是,当我们的监督机制不畅时,监督者没有尽责时,为何他们不受责任追究呢?这才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例如,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改变国家的法律规定,想必,法院人肯定都知道,想必检察院人员都明知,因为这是一个文件,不是一个口头说辞,那为何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不能启动呢?难道我们要等到违法事实扩大后再下个文件废止原先的文件吗?法院的一个文件能否剥脱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根本就不需要看文件,而需要看法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那为何中院还敢以文件形式规避法律呢?既然法院能这样做,既然法院敢这样下文件,除却法律对此规定模糊需要法院下达文件予以解释外,如若文件就是与法律相冲突,那法院就是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法院敢于以内部文件对抗法律,并且缺乏处罚机制,那谁去监督法院呢?当然,律师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申诉,或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这个申诉的结果在我们看来就已经知晓结果。因为让自己人纠错这就是让老子管儿子,免不了偏袒,而且律师以自身之力改变法院文件的举动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所以说白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的不是法律没规定什么禁止性规范,而是已经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但缺少了相应的处罚机制,而且当处罚机制未被启动时,相应的人却没有被追究责任。这就为法院自己下文件更改法律创造了机遇,并且屡试不爽,因为没人管得住法院,没有那个机构可以尽职的监督法院,而且法院还可以依此文件获益,那法院何乐不为呢?
 
  有人说,人大代表可以监督法院,同级人大及委员会可以监督法院,但是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法院对人大的工作报告总是顺利通过,哪怕一次不通过,再投票一次也要让通过。当工作报告未予通过时该如何处理,我们的法律竟然没有规定,我想,在制定这个法律规范时,行政官员就没想过或是想到,报告还有不通过的时候,因为他们想的是,都是自己人,举举手鼓鼓掌就算通过报告,哪里来的那么多事呢?而我们近几年听到最高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偏低的声音,似乎趋势正在朝着法治的方向迈进,毕竟不是所有人大代表都是去观光的,还有很多有识之士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但是,当我们的人大报告真的未被通过时,相关的行政领导和司法人员应予辞职和被追究责任的机制却未予建立,这就不能不说是我们的相应处罚机制还很欠缺。例如上述,中院下的更改国家法律的文件,法院的文件,估计也会报送同级人大及常委会,那为何同级的人大和常委会没有相应的调查和撤销程序呢?因为,同级人大及常委会不调查、不撤销,人大代表能怎样?人们群众还能怎样?既然不能怎样,那为何他们要“多事”呢?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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