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嫌犯抑郁症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袁朝阳律师
凤凰新闻:
5月4日,川师大杀人案受害者家属告诉凤凰网,警方已经做出对嫌犯的精神鉴定结果,为患抑郁症。据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芦家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要求再次对滕某进行精神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不仅仅是依据犯罪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行为前后的言行等因素。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本案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精神疾病的具体发病情况,该病情与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认定。本案被告人虽然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但如果尚有部分辨认控制能力,应认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系精神病人且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刑时要根据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刑事责任能力大小、危害后果及案发后认罪态度等综合考虑。对精神病人的刑罚首先应当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首先,被告人精神病情况的严重程度与否。精神病情越严重,行为社会危害性越小,反之越大;其次,被告人手段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包括对社区的危险程度、到案情况,认罪坦白情况等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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