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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份为准?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李XX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后儿子生病去世。李XX看着失去父亲的年幼孙子,想着从此孙子无父无母,不禁悲从中来,为了使自孙子过好点,遂征求三个女儿的同意,于1999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赠送给孙子,并到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2年,因遗嘱内容需进行一些变更,李XX又到该公证处重新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中还是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孙子,该份遗嘱写明要求公证处撤销199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并又进行了公证。
    2005年,姑侄之间因赡养老人而产生了一些不愉快,三个女儿不同意李XX将遗产赠送给孙子,要求李XX到公证处去撤销遗嘱,重新分配。于是李XX又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先前所立遗嘱,但当时只找到1999年的公证遗嘱,于是公证处撤销了该公证遗嘱,并收取了李XX交纳的相关费用。后李XX又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但没有进行公证。过了不久,李XX过世。
李XX去世以后,姑侄之间为了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三个姑姑强调遗产没有侄子的份额,而侄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全部继承。侄子手持公证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而姑姑们也不甘示弱,愤然应诉,庭审中出示了李XX的自书遗嘱,并提出侄子持的公证遗嘱已被撤销,而且侄子没有为爷爷养老送终,要求按照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由于公证遗嘱并没有撤销,所以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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