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1.2011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瞿某某应吸毒人员杨某的要求,从杨某处拿到2800元现金后,以2600元的价格从“金家邦”处购得20粒麻古及2克冰毒交给住在某某饭店的杨某,从中获利200元。
2.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瞿某某应吸毒人员杨某的要求,从杨某处拿到600元现金后,以500元的价格从“金家邦”处购得1克冰毒交给住在某某酒店的杨某,从中获利100元。
3.2013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崔xx应吸毒人员杨x的要求,以160元的价格从“小鬼”处购得2粒麻古交给住在某某酒店的杨x,后从杨x处得款200元,从中获利40元。
被告人崔xx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二、律师意见
辩护人详细分析本案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崔x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其积极认罪,并协助警方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崔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期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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