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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春节后9次催女孩相亲,父母可以干涉子女的婚姻吗

发布日期:2016-05-07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在北京打工的24岁女孩陈雪冰(化名)却仿佛“置身事外”。在她给记者发来的微信中,满是“冰冷”“寒意”这样的字眼。原因很简单,她收到了地处中原地区老家的父母催促回家相亲的信件,这已是今年的第九封信。“过完年回京后,平均每月3封,信里就那么几句话,我已经不敢往家打电话了,因为交谈的内容只有一个中心——回家相亲”。
在家乡那个相对贫困的山村里,陈雪冰曾是父母最大的骄傲,大专毕业后到北京打工,每个月至少能寄1000元回家。不过,随着时间的打磨,骄傲逐渐成了焦虑,在那个女孩最晚20岁就要结婚的山村,已经24岁的陈雪冰似乎成了异类。
“早婚或许是种种原因造成的风俗,但没有结婚证的早婚,拿什么来保护?”在接受采访的前夜,陈雪冰发来两则微信留言,“或许是在外面看了些,懂了些,我不想经历闹婚的尴尬,这些曾经的平常,现在或许已是糟粕”。
一些地方仍存在早婚现象
陈雪冰的父母并非杞人忧天,在婚事上,他们的大儿子已经“吃了亏”。
大儿子22岁时,老陈才开始替他张罗婚事,这时绝大多数的同龄姑娘早已成婚。
“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好,我哥也没太大本事,媒人都不待见。当时媒人就给我爹说过一句话,现在家里条件好的男孩,十七八岁就开始相亲了,像你家这样条件一般的,现在才动手,难。”说起哥哥的婚事,陈雪冰皱起了眉头。
因为被“嫌弃”,老陈觉得很对不起儿子。“当时我爹还说,这不是又回去了。我爷爷那一辈十八九岁就得娶妻生子,是为了尽快传宗接代。到了我爹,农村到处都是倡导晚婚的标语。可没想到,如今,我哥刚22岁就找不到媳妇了。”陈雪冰说。
这几年回家过年,陈雪冰发现,农村相亲订亲的时间大大提前,村里的男孩儿十七八岁就已加入相亲大军,“2014年回家的时候,18岁的堂弟已经订完婚,另一个16岁的表弟正在张罗相亲”。
在陈雪冰看来,村里这种在相亲下结合的婚姻无法和自己定义的婚姻划上等号,“简直就是流水线上的作业,还很有可能是残次品甚至是废品”。
“春节前后,我们陆续回村,就被要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把婚姻的所有程序——见面、定亲和认亲、结婚全部走完。”陈雪冰说,哥哥就是先例,“因为女方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领结婚证,办完没有证的婚礼,各自外出打工,双方根本谈不上了解”。
在陈雪冰的家乡,结婚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我看电视剧的时候,知道了‘事实婚姻’这个词。在我们村,就是‘事实婚姻’多,领结婚证的少,因为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陈雪冰说。
或许是出于对婚姻的信任,在陈雪冰的家乡,早婚青年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有需要时才会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很多人认为领不领证没什么区别,反正就是在一起过。”陈雪冰说。
陈雪冰的话,在她的小学老师赵斌(化名)那里得到了验证,“我们结婚的时候办了酒席没领证,那时候不够年龄,后来到了年龄也没有领证,领不领证都一样,后来孩子要上学,入学要户口我们才去领结婚证”。
“我们现在还没领取结婚证,因为结婚的时候不够年龄。在村里领不领结婚证没什么区别,用结婚证的地方也不多,也没感觉到不方便。办了酒席举办了婚礼就算结婚了,大家都是这样。”——这是陈雪冰的小学同学郑彤(化名)发来的信息。
这样的早婚习俗,并非个例。此前媒体报道,在云南西南边陲地区,早婚现象仍然很普遍。只在一个村寨中,就能看到数个背着孩子的少女。有些女孩儿嫁人时甚至才12岁。由于不到法定年龄,他们不能领结婚证,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少男少女们用青涩的“爱情”经营起家庭,更像“过家家”,却又现实地孕育着下一代生命。
【法律解读】
父母没有权利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
一、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
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
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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