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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例
原标题: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2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616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6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经没有什么夫妻感情。被告自2007年带着孩子回娘门至今。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2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616日登记结婚,20046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挂衣橱二组一套,组合橱三组一套,梳妆台一个,蜜蜂牌缝纫机一台,鞋橱一个,挂衣架一个,被告子四床,衣物一宗,上列财产均在原告处。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
2007年原告曾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07)岱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0910月被告曾诉来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09)岱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072日被告曾诉来本院与原告离婚,后被告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0)岱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告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7)岱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裁定书、(2009)岱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2010)岱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案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因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致使本案不能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均曾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的婚前财产应该归被告所有。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因在外打工孩子上学欠外债十六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挂衣橱二组一套,组合橱三组一套,梳妆台一个,蜜蜂牌缝纫机一台,鞋橱一个,挂衣橱一个,被告子四床,衣物一宗,归被告吴某所有;
三、婚生男孩李某乙由被告吴某抚养,原告李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1231日按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四、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例 原标题: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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