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国际法战争状态的结束

发布日期:2016-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缔结和平条约。缔结和平条约是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常的方式。和平条约一般都规定了与交战国相关的全部未决事项。和平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从而一切基于战争状态而采取的作战行为不再被允许,双方不得再行攻击、征用或没收等行为。“二战”后,中国与意大利间战争状态的结束,就是以中、美、苏、英、法等国家为一方,与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为交战的另一方,通过缔结和平条约完成的。

    (2)联合声明。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二战”后,中国与日本间战争状态的结束采用了这种方式。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恢复正常的和平关系。

    (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中国与德国间战争状态的结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195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命令》,标志着中国与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