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发布日期:2016-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新颖性条件:绝对新颖性标准
A.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新颖性,即是否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为申请日。但是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处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B.不存在抵触申请:即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a、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b、两申请所具备的技术主题相同。
c、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如果在先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视为撤回等,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4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1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有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情况,并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上述第三种例外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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