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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现实基础

发布日期:2004-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与其他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事物一样,严打也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笔者

  严打作为一项对付犯罪的策略,之所以长期被中国执政党青睐和推崇,是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的。一定时期的国情、民情、党情等相关因素,构成了严打发动的现实条件。

  一、转型期的特殊国情:犯罪形势严峻

  社会转型指的是社会从一种经济形态转向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本文指的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种巨变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将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先发展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原生的,其现代化也是原发型的,这种社会转变是一种相对缓慢的社会变化过程。而后发展国家的现代化则是追赶型的,在其体制转轨时期是一种急速的社会变化过程。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可能迅速地集中和放大,因而蕴涵着巨大的风险……” 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就成了黑社会等严重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巨大的风险就包括“黑社会等严重犯罪”。

  带来问题之一:人口流动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转型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一方面表现为更多城市的崛起,另一方面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入城市(主要是农村人口流入到大城市)。人口的急剧流动,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关系解体。 在人口流动不太频繁的时期,人民通常生活在家庭、学校、邻里的群体之中,以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对于约束人民的行为的作用很大,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而人口的加剧流动则使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解体,使集体作为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显著下降,传统集体的习俗规范和理想受到削弱,并逐渐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生活变得黯淡,一些主要的社会关系显得软弱无力。”

  我们认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关系解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控制人们追求欲望的最原始的社会关系消弱。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从此观点出发,对欲望的追求是人性的本质。然而人又是社会的,在追求欲望的同时,又必须把追求欲望的手段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内。规制人们追求欲望的社会手段非常多,道德的、亲情的、友情的、邻里的关系便是最原始、最基本的手段。随着人口加速流动,这些最原始的社会关系日趋削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为追求欲望而实施的非理性的手段的产生。其二,人们的自制能力削弱。自制能力指的是理性人在追求欲望的时候,同时受到社会性的影响,尽量把追求欲望的方式(手段)限制在合法、合乎道德的范围之内。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影响流动人口自制力的社会关系日趋消弱,如远离家人、单位的流动人员,面对陌生的“城市”,都是一张张不熟悉的面孔,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失去自制力,流动人口便可能打开犯罪的阀门,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带来问题之二:社会失范状态突出。社会失范,指的是社会的反常、无规范状态。“无规范理论”来源于法国的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 .Durkheim 1858—1917,又译为杜尔凯姆)所提出的“无规范”(Anomie)的概念,它是指一种缺乏规范的社会状态,也即社会的无规范状态。因此,涂氏所称的Anomie,即是一种normlessness, Normlosigkeit(无规范)。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存在着诸多偏差行为以及社会解组的现象。美国社会学家墨雨顿(R.k.Merton)继承了涂尔干的理论,并加以发扬光大,使“无规范理论”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备,有更高的适用性。墨氏的理论是以个人的努力奋斗追求物质的享受与财富的拥有,以个人享有足够的自由发展机会的现代美国工业社会观为出发点,由于个人要达到物质享受与占有的目的之手段以及每个人达此目的的机会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均等的。因此,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永远会存在着一种紧张的状态,而会产生偏离常态的行为。由于这种紧张而具压力程度上的不同,而导致社会结构中各种不同领域间的不同形态的偏差行为。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社会给予了个人足够的发展空间,每个人都享有机会去追求物质财富,即引来了“众神狂欢”的时代。 虽然,市场经济社会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提供了追求财富的机会,但事实上,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和社会地位等不同,因而在追求财富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不同的方式, 有合法的,有偏差的 .这种偏差行为的存在,便使得社会处在一种失范状态。

  在社会转型的市场经济社会,一个参与经济活动者,假如只以追求合理的利润为目的(即合法的目的),本身又具有达成此等目的的能力(包括财力),而且以合法的手段达成目的的可能性又很高,以非法达成目的的可能性又很低,则在原则上这个参与经济活动者将不会成为罪犯。可是在通常的经济活动中,这种“理想模式”的存在机会并不多见,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不乏其例的是个人在“利润至上”与“金钱万能”等观念的支配下,其所凝定的目的,常会追求超越合法与合理限度内的利润(非法的目的与意图)。为达此非法目的,自非其能力所能及者。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就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完成其非法的构想。如此,则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黑社性质犯罪便是其极端表现方式之一。

  带来问题之三:文化冲突。文化冲突由文化变迁引起。所谓文化变迁,是指文化内容的增量或者减量所引起的结构性变化。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经济模式有着重要的区别。反映传统经济模式的文化观念也必然发生着重大变化,文化变迁导致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外化为具体的社会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冲突,进而导致犯罪。比如,长期以来,我国处于城乡分割、差别明显状态下的农业人口,历史地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随着社会转型,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他们进入城市之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彻底的、迅速的城市化,而是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困惑,内心观念的冲突,角色转换的不适应,以及原来在农村中形成的道德作用机制在城市中的不复存在,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容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 的感染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传统的集体本位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趋向难以用传统的文化价值观来进行调控,从而引发犯罪;文化变迁与社会变迁的规模、强度成正比,其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与无序及其所促成的犯罪率之间也成正比。

  社会转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也是各国家、民族强盛的必经之途。然而,由于“社会转型实质上也就是这一过程中新旧模式之间的根本性转变,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新旧模式之间的激烈冲突,代价的付出难以避免。” 这种代价最明显地表现在前文所述的“风险”上,最后量化为治安形势的严峻、犯罪率剧增、黑社会性质犯罪等恶性犯罪突出。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中所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这就是转型期的我国国情的特殊一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坚决、有利的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任其存在、发展和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特殊的国情是影响刑事政策制订的最主要因素。特殊国情下的犯罪现象的变动,直接引起刑事政策的变动。以美国为例,美国曾在1967年至1977年间一度停止了死刑的执行,但其后由于犯罪率增长,恶性犯罪严重,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进入90年代,面对社会治安继续恶化,暴力犯罪大幅增加的国情,美国参议院于1993年11月通过了旨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布雷迪法案”(又称“星球计划”),有联邦政府5年类拨款230亿美元,用于加强枪支管理、扩大警察编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改进监狱工作等。 2001年“九一一”恐怖犯罪活动又强烈震撼了美国,其刑事政策已经和正在发生着重大调整。可见,“刑事政策的科学的研究至于被促进的,是因为19世纪欧洲累犯增加的犯罪现象引起注意,所以对根据传统的刑法及刑罚论的犯罪防止效果产生了怀疑。促进少年犯罪对策、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对策等近代的诸施策及诸制度的展开的,是对发生的具体的犯罪现象认识的结果。” 人类进入21世纪后,犯罪现象的新变化必然影响到刑事政策的重新制订与调整,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亦或其他国家,都是一种规律性的趋势。

  二、现实中的特殊民情:报应情感强烈

  刑事政策的发动会对民众带来深远影响,民众的态度是刑事政策制订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比如,根据大赦国际掌握的情况,日本把民众的支持作为保留死刑的理由之一。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民心所向是严打刑事政策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举例说,理论上对严打提出质疑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严打“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 对此,民众的看法是不以为然。对多捕一批、多杀一批,民众大都“拍手称快”或“为之欢呼”。 之所以出现如此情景,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缺乏人道主义思想传播传统。人道主义思想源源流长,自欧洲文艺复兴起,人道主义始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得以产生。这一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与尊重人的人格与权利为内容的思想体系,旨在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认为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由于其直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对个人的生命与权利的漠视,人道主义不但深入人心,而且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经启蒙运动的提倡与宣扬,人道主义被具体化为“自由”、“平等”与“博爱”等口号,并成为资本主义时期的恒定的价值追求。 人道主义反映在法律上,便是法律的价值追求。这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刑法思想上,如“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罪推定”、“废除死刑”、“教育刑”等等,这些价值强调的就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把犯罪人当人看待,尊重人的权利。 在法律实践中,“最高的和首要的准则,也必须是人对人的爱。”

  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影响久远、人道教育缺欠的国度,在历史上,我国未曾如西方那样,接受过人道主义思潮的传播。在现实中,人的(特别是犯罪人的)权益、尊严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黑社会等恶性犯罪分子本来就被视为坏人,而坏人在社会上越少越好,对他们严厉打击只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些看法的影响下,不把犯罪人当人在观念上与实践中均被视为理所当然。 因此,在人道观念如此淡漠的背景下,认为严打“不重视犯罪人人权”的观点很难成为一种共识。

  其次,报应情感强烈。由于缺乏人道主义熏陶,我国民众在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表现出更多的是报应情感,而且是强烈的。所谓报应情感,即指人们的“恶有恶报”心理。国家通过对一定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 得到满足,这是严打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功能。“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体现了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追求对等性是人类追求公正性价值的最原始表现。19世纪英国著名刑法史家詹姆斯·斯蒂芬(James Stephen)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犯罪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 如果不能对犯罪予以相应的刑罚,那么就会践踏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无法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同样,对黑社会等严重刑事犯罪不予以严打,也就无法实现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

  这种报应的思想,为确定严打的对象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即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就要采取极端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理所当然。报应刑把人类的追求等害交换的公正性情感上升为理论高度,并以相应的理论为支撑,其主要表现在道义报应、法律报应和规范报应三方面。 总之,对一定的犯罪予以严打,即等害交换,是人类“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是朴素的公正观念体现。无论在是同态复仇时代,崇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公正观念,还是报应刑论的刑法思想;无论是以康德为代表的等量报应,还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等价报应,它们所折射的都无不是人类追求“等害交换”的道德情感的不同形式的流露。在等害交换原则下,给予一定的犯罪(几类严重犯罪)予以特殊处理(严打),严打本身并不是目的,其首先蕴涵的应该是为了满足人类的一种与生具有的追求“等害交换”的朴素情感。我们处在一个欠缺人道思想传播的国度,我国的民众具备着强烈的报应情感,这便是严打刑事政策在当今中国被广泛接纳的民情基础。

  三、执政党治国经验的特殊性:政策治国色彩浓厚

  任何刑事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都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因而执政党及其领导者的态度及经验对刑事政策的发动也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同敌对阶级和各种犯罪做斗争的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治国的重要手段。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在对敌斗争中以及处理革命队伍和根据地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形成了许多政策和策略。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党所确定的“锄奸政策”,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顽固的汉奸和反共分子坚决镇压,对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给予宽大处理,这就是“镇压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我党我军对敌方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实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党在对敌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它后来发展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刑事策略原则。在延安整风审干期间,党提出的方针包括区分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并提出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肃反路线。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争年代,政策(包括刑事政策)是党的生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我们常常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如果没有政策和策略,党的路线就是空的。正确的路线一定要用正确的政策和策略来保证。全党同志都要学好党的政策和策略,这样我们才会无比的强大,谁也不能战胜我们。”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和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建国初期虽则有过一些建设革命法制的举措,但总体上说来,是忽视、轻视法和法制的,直至后来自毁法制。就毛泽东本人而言,作为一代伟人,他创造过非凡的业绩,千古不朽……但建国后,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他在掌权与治国方略上有严重失误。他藐视法治,以致酿成天下大乱。”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在对付违法犯罪方面,更多的是依靠刑事政策,而非法律。正如毛泽东主席在1958年8月北戴河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说:“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1400人的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引者注)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可以说,在毛主席时代,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离中国人民尚远,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打击犯罪是当时的主要做法。

  “至于邓小平,在他第三次复出之后,吸取了前人的教训,在废墟上重建和振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取得了超越前人的巨大成就,为党和国家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毕竟由于中国法治的实践时间很短,他还来不及跨越法治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几百年的历程。” 在第二代领导集体中,刑事政策依然是我党打击犯罪的重要举措。邓小平等同志对一些刑事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以1982年的严打决策为例:当时对于要不要搞“严打”认识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担心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于1983年7月19日在北戴河同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谈话,尖锐地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过去了,这股风不仅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在这种背景下,同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3年内组织3个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此,严打的刑事政策正式形成并取得合法地位。

  据此,我们认为,在当今历史条件下,我党选择严打刑事政策是建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之上的,其中,转型期的特殊国情,犯罪形势严峻,是发动严打的最直接原因;特殊民情,民众报应情感强烈,是发动严打的群众基础;我党长期以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经验,是发动严打的组织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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