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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植物人儿子筹治疗费 母亲申请宣告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5-27    作者:110网律师
为给植物人儿子筹治疗费 母亲申请宣告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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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梁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其处于持续植物性生存状态,为筹集治疗资金,其母马某想到了变卖梁某名下一处房产的办法,但卖房过户必须户主亲自到现场签字,马某遂申请法院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2016年1月11日晚上,年仅23岁的梁某在回家途中,驾驶摩托车撞在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上,致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合肥市滨湖区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2月5日,被转入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尿路感染。

2016年5月2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中心依申请对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梁某处于持续植物性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涉事车辆保险已过期,车主至今仅赔偿5万元。

马某为筹集后续治疗资金,急需处置儿子名下一处房产,在与买主达成买卖协议后,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卖房子必须户主亲自到现场签字,可是已成为植物人的儿子却丧失了这一能力,既不能到现场也不可能签字,因此,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子就一直没卖出去,老母亲为此十分着急,后在房管局产权处工作人员的提示下,马某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法院经过审理,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马某为其监护人。拿着法院判决书,马某就可以早日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从而使梁某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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