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2016最新汇总整理)
发布日期:2016-05-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
公安 机关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刑诉 69条 |
公安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日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日 | |||||
检察 机关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检察机关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检规则 99条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检规则105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检院 | ||
公安 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机关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检院 |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机关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机关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法院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 ||||
检察 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法院 |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日 | |||||
? | ? | ? | ? | ? | ? | ? |
人民 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法院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法院 | |||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未规定 |
刑诉200条 |
? |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日 |
刑诉211条 |
最高法院 | ||
人民 法院 |
审判 监督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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