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登记
发布日期:2016-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解释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开发商宣布破产,违约金能算作债权进行登记吗? 2个回答0
- 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 1个回答5
-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 1个回答0
- 我有一套房子当初抵押贷款的时候设立了抵押登记,如今最长诉讼时效都 0个回答0
- 债权登记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