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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说几句

发布日期:2016-06-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说几句
裴某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两者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手部受伤。张某违反了各行其道的规定,一般认为其存在严重过错,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简单的现场调查,最终认定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理由没有明说,就是因为机动车一方有保险,可以上保险。对此,裴某很恼火,连保险公司的保单也未向交警提供。裴某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该事故认定书生效。此后,张某在手伤治愈后,几次向裴某提及要求其协助向保险公司理赔,裴某就是不出面,即使是交警打他电话,他也不予理会。交警只好通知张某向法院起诉,当然这并不影响张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时间上稍长一点而已。上述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可能比较普遍,对于有私家车的人应该并不陌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我们通常认为保险公司财大气粗,每年吸纳的保费数量惊人,让他在交通事故中多承担一点赔偿责任,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简直就是毛毛雨,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想法也是许多交警的想法,为了能及时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都喜欢让机动车一方承担更多或全部责任,有时候根本不顾法律规定。我要声明,我不是保险公司的代言人,保险公司也没有出钱来买通我。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交警的做法从情理上讲无可厚非,并且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化解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但责任认定是根据过错划分责任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保险责任,客观公正也是需要坚持的原则。既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其实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已经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所偏袒。拿上海来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先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一方负主责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责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责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如果都人为地将责任更多地划分给机动车一方,会不会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恃无恐,更加容易违反交通法规,从而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顿治理。人有时候就是这样,没有痛苦的经历,可能就不会真正地吸取教训。如果交警不再人为袒护,都能依法办事,可能就会使每个人加以重视,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这也不是没有可能。只是随便说几句,估计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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