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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卖房者双倍退定金并担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市民通过房屋中介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对方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然而,当她筹到首付款时,卖方却以其母不同意卖房为由要解除合同。该市民将卖方和中介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终审以违约为由判决卖房者双倍退还定金计4万元,并赔偿房屋中介费1万元。
  2010年底,市民王女士和郭先生经房屋中介公司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郭先生所有的位于本市河西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王女士需在2011年2月1日前筹齐首付款,双方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递至房管部门;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终止或解约的,则卖方需返还双倍定金于买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负责赔偿。签订合同后,王女士当场给付郭先生定金2万元,给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1万元。
  2011年1月,王女士联系郭先生,称已筹齐首付款,但郭先生却告知王女士房子不卖了。郭先生表示,因其老母亲不同意卖房,故提出解除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给王女士,且要求中介公司返还王女士1万元中介费。房子没买成,王女士以郭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郭先生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4万元,并赔付中介费损失1万元。
  两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郭先生表明因母亲不同意卖房,提出解除合同,现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的诉求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愿。根据合同约定,因郭先生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其应承担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的民事责任。另外,郭先生的违约导致王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交纳的中介费损失应由违约方进行赔偿。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郭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双倍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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