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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不起诉嫌疑人可以适用财产罚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又同时规定了财产罚,即有关机关要求违法者或者犯罪分子向国家徼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是否可以予以财产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被不起诉人可以予以适当和必要的财产罚,意即经济惩罚。理由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在被不起诉前大都没有羁押,其人身和财产均没有受损,检察院若不起诉了之,会造成法律对其内心震慑不力,难以悔罪,有的被不起诉人还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有时甚至导致重新犯罪,所以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就会触动其灵魂深处,不仅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促其悔罪、畏罪,而且会起到警示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同时扼制胆敢以身试法的经济性和贪利性的犯罪分子企图,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

  二、从相对不起诉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受惩罚性,这说明没有应受惩罚性就不能称其为犯罪,对被不起诉人不予处罚,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所以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财产罚的形式予以惩处才能和刑法犯罪理论相对应。

  三、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有可遵循的立法渊源。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规定:对违法者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罚款的财产罚;对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罚金及没收财产的财产刑,而被不起诉人好象处于二者之间的真空之中,事实上被不起诉人不仅违法,而且已构成犯罪,那么对其采取财产罚这种唯一的有效方式显然是有立法的法律根据。

  四、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易于实施救济。因为相对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的一种程序上的诉讼终结,这并不等于不能对犯罪分子予以实体上的惩罚。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作出财产罚这种有效的惩罚方式后,不仅起到了应有的警示、预防、惩罚的刑法效用,而且发生错误后易于救济,因为不起诉书送达后,有关人员还可以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可以进一步规范检察行为。目前有些检察院存在向被不起诉人收取或变向收取财物后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现象,这种法外施法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有时还会引发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发生,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依法明文规定可以予以财产罚,就能杜绝此类现象,进一步规范检察行为,维护良好的检察形象。

  此外,还应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如特殊案件需要,出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从而对某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由于刑法第65条对累犯的构成条件规定失之过宽,如果此类被不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无悔改之意,由于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司法机关却不能依法对其以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势必造成刑罚的惩戒功能弱化,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因此对此类被不起诉人予以财产罚,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失之过宽之不足。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必要适当的财产罚,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能够真正起到警示、预防、惩罚的刑法效果,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增强刑法效能、规范检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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