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答辩状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08-07-16 作者:贺文龙律师
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
贵会传真过来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李珺、黄琳紫的三份答辩状我已收悉。针对其答辩状所谈的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2007年4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被投诉人给北京阿里和中国阿里提供法律服务。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承认黄琳紫为其发工资的工作人员而且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自然,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委派黄琳紫独自出庭参加诉讼不属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甘民三终字第06号判决书中所论述的转委托行为,自然也是不合法的诉讼代理行为。反过来讲,如果黄琳紫独自出庭参加诉讼合法,那么,我国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把自己以盈利为目的拉来的诉讼业务“转委托”给自己的工作人员—律师助理,让他们手持律师事务所所函或介绍信独自到法院参加庭审这种诉讼活动。这样的话,那谁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去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谁还用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拿什么律师执业证?那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生存都成大问题了,中国现行的律师制度都被推翻了!因此,不能说甘肃省两级法院认为黄琳紫独自出庭参加诉讼合法,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律师助理这种非律师人员就可以独自参加庭审的诉讼活动,法院就可以不履行他们审查非律师代理人的公民身份的责任了,更不能说2005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助理独自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裁定就是错误的!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李珺、黄琳紫都在答辩中说,北京阿里和中国阿里都对他们的工作表示肯定。在这里,委托人花钱或不花钱找的是律师事务所,是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结果,被投诉人收费后委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却是没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助理,这对当事人是一种违约,也是一种欺诈。当然,北京阿里和中国阿里都是大得不得了的企业,人家不在乎这些代理费,只要判决对他有利就行。判决对他有利了,他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就能把甘肃的法官和律师对付过去这也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为被投诉人的委托人表扬独自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助理了,我国的律师助理独自出庭参加诉讼就合法了。道理很简单,不能因为赖昌星表扬了手下走私搞得好的马仔,我们就说我国走私已经合法了呀!
三、2007年5月10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身份独自参加诉讼的,也是给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所函的。这次开庭法院做的是庭审笔录而不是调解笔录,我是原告,法院通知我去开庭而不是调解。而且,庭审时旁听的有兰州晚报、西部商报等新闻媒体的记者,需要指出的是,正是他们敏锐地发现了黄琳紫独自出庭参加诉讼所存在的问题,给我提醒,我就注意了。第二次开庭时(2008年8月2日),我就特别留心,结果,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李珺、黄琳紫还是这样公然蔑视我国的律师法!
四、不错,我自己也是律师。所以,我在庭审时就对黄琳紫的诉讼主体问题提出了异议。主办法官不支持我的观点,这没什么奇怪。甘肃省高院的判决书也不支持我的观点,这也没什么奇怪。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能保证所有的判决都是对的(当然更不敢说所有的判决都是错的)。诉讼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解决,何况对方还是律师同行呢?所以,我先是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移风主任联系,我是给他发过传真,打过电话。2008年2月25日、26日,都是李珺律师给我打过来的电话,征求我解决问题的意见,我真不知道这怎么成了敲诈勒索了,有电话录音我就成了敲诈勒索了?我严重支持李珺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我责任的观点,但是,这与本投诉无关,请他另找途径!
我要强调的是,我不仅向贵会投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而且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了行政投诉,同时,北京市司法局将投诉委托给贵会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对贵会的答辩,其实也是对北京市司法局的答辩,在这种情形下,我希望贵会能公正处理我的投诉,并恳求贵会和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查,无论我的投诉是否成立都给我书面通知查处情况。
投诉人:贺文龙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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