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财产仅仅指“物”,即人的身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如房屋、家具、机器设备以及水、电、天然气等;
另一种是财产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实体,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等;
第三种是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所享有物质利益的各种物、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债务)
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财产”一词,更多的是在前述有关财产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
就财产支配者相互地位而言,有些财产关系的主体没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如税收关系,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税收,纳税人无权与税收机关就税收的条件进行协商。有些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任何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受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财产、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