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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单义律师
案情简介:1993 年,傅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1998年,傅某离家前往上海打工,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下一子。2004年,傅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认为傅某既然与他人同居生子,夫妻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只是无法接受傅某的背叛,希望能够在法律上对傅某有一定的惩罚。争议焦点:傅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一子,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张...案情简介:
1993 年,傅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1998年,傅某离家前往上海打工,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下一子。2004年,傅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认为傅某既然与他人同居生子,夫妻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只是无法接受傅某的背叛,希望能够在法律上对傅某有一定的惩罚。
争议焦点:
傅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一子,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张某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认可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三、原告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15万元;四、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律师点评:
在听取了张某对婚姻的陈述后,本律师认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除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如果离婚,张某作为无过错方亦可主张赔偿。于是,本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一、多年来,傅某与另一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其行为已涉嫌重婚罪,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傅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傅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二、五六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却没有贴补家用,其收入都用于郭某某,因此,建议法庭考虑被告的收入应当有原告的一半这一事实。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义务,傅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导致离婚,故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法院酌情进行调整,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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