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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康德《法的形而上学》有感

发布日期:2008-07-26    作者:110网律师
读康德《法的形而上学》有感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一三部分,康德先后讲了人类心灵能力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和必然性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三方面内容。
    一、人类心灵能力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康德在这一部分讲了人类心灵能力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人的内心都会产生渴望或厌恶,都能感受到快乐或痛苦,都会形成由渴望的能力所构成的意志,都会有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即自由意志行为,纯粹理性能够为自身立法,这一“法”属于道德法则的范围。道德法则可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法律的法则涉及外在自由,伦理的法则涉及内在自由,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都是为理性的法则决定的。
    人类心灵中活跃的能力是一个人具有的,通过他的心理表述出来的能够把外界对象的根据和这些表述取得一致的能力。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表述去行动的能力,就构成这个人的生命。
    快乐和痛苦或者与渴望或厌恶相联系,或者与一种心理的表述相联系,无论是否存在和这种表述相应地对象。
    与渴望或厌恶相联系的快乐或痛苦,并不都是发生在愿望的活动之前,也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把它看成根据,它也许不过是这种渴望活动的结果。
    对一种心理表述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叫感触。快乐或痛苦是一种主观的感受,与外在客体无关。
    康德把快乐分为实践的快乐和冥想的快乐,
    实践的快乐是指当那种被渴望的对象的表述影响到感触能力时,那种必须与渴望活动发生联系的快乐。无论这种快乐是渴望的原因还是结果。首先,快乐产生于渴望能力的决定之前,快乐作为渴望能力决定的根据,那么,实践的快乐就是个人爱好的一种兴趣(因为爱好,由习以为常的渴望构成。兴趣,是指以理解判断,至少对个人有效的快乐与渴望活动的联系。
)。其次,快乐产生于渴望能力的决定后,实践的快乐就是一种精神的快乐,对这个对象的兴趣是理性的兴趣,理性兴趣的结果是理性的爱好。
     冥想的快乐是指不是必然的与渴望的对象相联系的快乐,快乐不是由于该对象的存在而产生的。
    此外,渴望和欲念的区别在于,渴望能力的活动可以构成行动的力量,而欲念是决定渴望活动的一种刺激,欲念经常处于一种敏感的状态,这种状态本身还没有明确到使愿望的力量变成行动。
    由于渴望作出决定的内在原则存在于主体的理性中,这种渴望的能力便构成意志。意志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指渴望能力的活动兼有追求渴望对象的行动力量的意识)和单纯的愿望的行动(指渴望能力的活动不与选择行为发生联系)。选择行为包括自由意志行为(指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和非理性的兽性的选择(仅由感官冲动或刺激之类的爱好所决定的行为)人类的选择行为,都是自由意志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兽性的选择,因为,认为人类的选择行为受冲动或刺激影响,但却不是由它们决定的。自由意志的消极方面的概念(侧重自由)指有意选择行为的自由,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的积极方面的概念(侧重意志)来自这样的事实:这种意志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纯粹理性是实践原则的渊源,是制定法规的能力,它为自身规定可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绝对命令。这种命令属于道德法则的范围。
    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相对,道德法则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法律的法则涉及外在的行为及行为的合法性(即一种行为和法律的法则的一致),法律的法则所说的自由仅指外在实践的自由。伦理的法则既涉及外在的行为又涉及内在的行为,并且涉及这些行为的合道德性(即一种行为和伦理的法则的一致),伦理的法则所说的自由是内在的自由。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都是为理性的法则决定的。
    二、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和必然性
    康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即广义的道德哲学)。在这一部分中,康德主要讲了实践哲学中的道德形而上学。
    理论哲学重点解决的是人能够认识什么。自然科学探究的是外在的可感觉的对象,自然科学知识是普遍的、先验的、必然的,由自然科学的一些先验的原则组成的体系称为“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即自然法则。根据自然法则,技艺活动的专门学科是可以实践的并且有可能做到的,它的戒律和规则完全依赖自然的理论。
    实践哲学的对象是意志的自由。道德人类学和道德形而上学都是实践哲学的分支,其中道德人类学是研究人类道德性质的经验的科学,它只应该包括主观的条件。道德形而上学(即狭义的道德哲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性质的先验的科学。道德人类学建立在人类学之上,而道德形而上学却是可以应用到人类学之中。
    道德形而上学,能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道德形而上学不能说它仅仅是一种有关快乐的理论。
    哲学不能在实践这一分支中包含一种技艺型的理论,只能有一种道德实践的学说,但是,如果与自由法则一致行动却与自然相反的意志的机敏,也可以称为是一门技艺。
    康德认为,必定有一门技艺可以使一个自由的体系像一个自然的体系一样成为可以实现的体系。
    三、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
    康德把道德法则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立法涉及两个因素,法则和动机,法则表示该行为出于客观上的必然性,是应该发生的,因而,把这种行为变成义务。动机,它把意志对上述行为作出决定的原则,以及内心对上述法则的表述,主观的联系起来。
    康德把立法分为伦理的立法和法律的立法。
    伦理的立法,使得一种行为成为义务,这种义务同时又是动机,它以诱导或劝导的方式实施。伦理的立法,法则中包含行为的内在动机,既涉及人的内在行为,又涉及人的外在行为。一种行为的义务观念产生于法规,而同时又构成该行为的动机,这就是行为的道德性。
    法律的立法,法规中没有包括动机原则,动机则是与此法则外在的东西发生关系的。它以强制的方式实施。法律的立法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它确定的义务只能是外在的义务。一种行为与法律一致或者不一致而不考虑它的动机,这就是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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