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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同城搬迁 员工不愿随迁也能获补偿

发布日期:2016-06-29    作者:单义律师
广州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司向员工发放《员工跟去新厂(钟落潭)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于2014年7月15日搬迁至白云区钟落潭镇,甚盼望各位同事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栏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位于钟落潭镇的新厂。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孙某当日为其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接英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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