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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程序

发布日期:2016-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与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受理

  商标局受理后认为需要补正文件或者手续的,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初审

  经初步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经初步审定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合格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

  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

  5、救济方式

  凡对上述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做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裁决不服的,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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