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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不和谐

发布日期:2008-10-0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是同根生,相煎不和谐
————从内蒙古律师麻广军冤案谈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
                   陈长根
 
我国的公安干警、审判人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都分别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相关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都共同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也就是说,公、检、法、律等都是“一母同胞”的骨肉兄弟,只不过是在履行职责方面依法具有不同的分工而已。分工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对手就是“敌手”。可是这些年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不和谐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2004年各媒体报导的内蒙古律师麻广军冤案对这一现象更是反映得淋漓尽致。
2003823日内蒙律师麻广军在L县为一涉嫌强奸的被告许文生作刑事辩护时,庭审中,申请法官传唤七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许文生不具有作案时间。庭审一完毕七名证人就被L县检察院以“传唤”名义带到检察院。这七名证人到检察院后全部承认自己作了伪证,而且交待作伪证是在被告辩护人麻律师唆使下所为。这样L县检方“理所当然”地依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将麻律师逮捕,并迅速将其提起公诉。就在麻律师已进班房后,那个强奸案子还须审理啊。在此案第二次庭审(即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那七名证人将在检察院所作供述全部推翻,讲在检察院受到刑讯逼供而作了假证,坚持被告不具备作案时间。然而在第二次庭审后,L县检方又将这七名证人重新抓走。七名证人再一次改口。仍将第二次庭审的供述说是麻律师唆使(请注意这时麻律师已失去人身自由)。可在第三次庭审时(在第二次庭审L县法院判处许文生有罪其上诉后,C市中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七名证人当庭第二次翻供,仍然坚持作证被告许文生不具备作案时间。毕竟L县检方具有强大公权第三次庭审后又将七名证人抓走。这真是“古有诸葛孔明七擒七纵孟获,现有L县检方三抓三放证人”此开创了我国现代司法一大先河。
麻广军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出现受到了内蒙古司法厅和自治区律协的高度重视,指派二名资深律师为麻律师作无罪辩护。在麻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庭审中,其辩护律师满怀深情所讲的第一句话(大意是),我为麻律师的遭遇表示非常悲哀。笔者认为,这不仅是麻律师的悲哀,也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的悲哀。L县检方三抓三放证人的本身就不正常,仅凭采取不法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抓刑辩律师,(当看到这些报导,笔者一方面对中国农民骨子里的硬气和把责任推向律师的不当做法深表叹息;另一方面也为L县检方的下着之举深感可悲。)L县检方难道说不同样构成妨害作证罪吗!好在法律并不是某些人的“专利”说圆就圆,说扁就扁,经过L县法院的一审,宣判麻律师无罪,L县检方有错不改,反而提起抗诉,C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使已被关押了210天的麻广军律师在2004524日得以重见天日。而在麻律师被宣告无罪之前的426日那个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许文生也被宣告无罪。这两个案子又是两起冤案,特别是麻律师的冤案,充分反映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历史典故再一次在现实生活中得以重演。(昆明律师王一冰也是因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在历经磨难后无罪释放,后与同为律师的妻子一同愤而出家,虽然其夫妻经组织相劝,又重操律师旧业,但此仍后话。)。
中国律师历经磨难,建国不久就被左倾思想而将“律师”职业剥夺在360行之外长达20多年,好不容易盼到了改革开放的春天,律师法律制度得以在中国大陆恢复重建并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全国已有102万名律师。但中国律师在整体上与同为法律人的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相比,(我们不排除在律师队伍中确有极少数由于个人素质或其他原因而成害群之马,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仍为弱势群体。君不见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很多怪现象:
首当其冲的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的306条就是一条明显带有岐视性条款,也就是法律界所说“死亡之约”。据某报报导,从1997~2002年全国至少有数百名律师被该条款罩住,被扣以“妨害作证罪”锒铛入狱,这些被捕的律师绝大多数(80%)又最终被宣告无罪。现在全国律师中一些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据报导有70%的刑事辩护没有律师介入),不能不说该条款即为其原因之一;
第二,法官患病,律师吃药。我们都知道,如果天下法官都象宋鱼水一样,一般正常心态的律师(至于极少数害群之马另当别论)谁愿意去与法官拉关系、凑近乎。然而社会现实却是确确实实教坏了部分律师,也坑害了部分律师;
第三,作为律师的“娘家人”,一些省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每年在律师注册费上打律师的主意,每年少则千余元,多则几千元的律师注册费压得部分案源少,收入低的律师抬不起头来,挺不起腰。就是一些交得起注册费的律师因为年年要交不菲的“注册费”而心中窝火。律师李苏滨、李午汜状告“顶头上司”司法局乱收注册费不就是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行政诉讼吗。李律师们虽然胜诉,可“娘家人”司法局就硬是以种种理由不给你注册,你又有什么办法?屋檐下你不低头就得头破血流,这就是现实。呜呼,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谈何维护法律的尊严,谈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报导称,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的“辩法析理”审理理念使很多法律人深为折服,尤其是她在庭审中的“倾听”功夫更是她的极佳司法权能。我们相信全国肯定有很多类似宋鱼水一样的好法官存在,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律师的不公正对待。君不见,佘祥林冤案中,就曾有律师提供了充分的无罪证据和意见,但法院并不采纳;重庆某律师在法庭上讲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审判官逐出法庭;
第五,“公权”和“私权”的严重不对等,公、检、法代表的是公权,而律师一般情况下代表的是私权。代表公权的人们吃的是“皇粮”,而代表私权的人们是靠收取代理费而生存。但同为法律人,同样的法律宗旨,应该殊途同归,都应在法律的轨道上依法正确地行使公权和私权。行使公权的不能高高在上,岐视和藐视私权,甚至不惜滥用公权来压制私权;行使私权的也不能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前面所谈麻广军冤案就是公权私权的严重对立和失衡所致,此类教训应为所有法律人深深吸取。
当前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面之中,同为法律人的公安干警、审判人员、检察官和律师都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中共同奋斗,而不应分道扬镳。对抗和僵持了60年的国共两党都能握手言和,同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本是同根生,相煎不和谐”。愿大家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携手一致,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原创于20055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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