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两男子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6-07-21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为了帮助朋友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罗某与另案被告人杨某系较熟悉的朋友关系。2016年1月,被告人罗某听杨某讲因其与被害人陈某做生意产生纠纷,陈某在杨某退股的问题上处理不公,因而答应借助自己与陈某的同学关系,帮助杨某讨回钱财。
随后,被告人罗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某等人参与,同月28日晚6时许,被告人罗某以邀约被害人陈某吃饭为名,驾车将陈某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龙湖时代天街附近挟持至璧山区岱山大道旁一僻静小路,被告人罗某、李某等人在此威胁陈某返还杨某的入股费5万元,胁迫被害人陈某立即借钱归还,其间,被告人罗某、李某等人对陈某实施拳脚殴打外,另使用电警棍对陈某进行殴打,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向他人借款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2万元至杨某账户,另书写欠条并承诺2个月内再支付2万元,被告人才驾车将被害人陈某带回重庆市沙坪坝区任其自由离开。
被害人陈某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被害人陈某头部可扪及3×4cm血肿,手指局部肿胀。同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李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共4千元(各2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债务,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渝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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