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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绪敬律师为涉嫌受贿罪的××法院工作人员赵某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获成功

发布日期:2016-07-28    作者:秦绪敬律师
案情介绍:赵某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副科长期间,与该院技术科科长陈某谋划按照鉴定机构所收鉴定费的一定比例向被委托的鉴定机构索要好处费,在陈某某到技术科工作后,陈某又将索要好处费的想法当面提起。自201012月至20129月间,陈某利用其委托、协调、监督鉴定机构的职务便利,分八次向三个鉴定机构索要好处费共计69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经陈某与赵某商议后决:陈某和赵某二人各分25000元,分陈某某15000元,2000元留存赵某处作办公经费,剩余2000元由陈某自得。
检察院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赵某亲属找到秦绪敬律师为赵某辩护,秦绪敬律师提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一审赵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习了本案卷宗,核实相关证据,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事实及我国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赵某系投案自首,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
被告人赵某主动将分得的2.5万元上交××人民法院监察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而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已经构成了自首,请求合议庭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下”。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从轻量刑的要求,建议审判庭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为宜。
二、被告赵某在共同受贿中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首先,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上,陈某是××人民法院技术科科长为主要负责人,而被告赵某是××人民法院技术科副科长,被告赵某的工作室受陈某领导的,从案卷中我们也可以明确了解到赵某并未主动向鉴定机构索要过好处费,而且对于上级领导陈某以过节发放福利为由所给予的好处费2.5万元并没有使用的行为和动机。赵某在受贿过程中仅是被动参与其中,在整个受贿过程中,仅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主动上交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经调查并无前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已将自己收到的2.5万元赃款全部上交,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八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进行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询问笔录的内容和庭审的供述一致,且被告人赵某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望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恳请法院本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违法行为虽已构成受贿罪,但他主动投案自首,上交非法所得,且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审判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免除刑事处分。该辩护意见请审判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秦绪敬律师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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