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户籍改革将逐步取消农村户口”思考的一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8-12-28 作者:陈剑峰律师
日前,中央政策研究室社会局有关负责人在参加“社会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论坛时透露,“户籍改革将逐步取消农村户口,按居住地登记户籍。”从这个户籍改革,由于法律职业的敏感性,使我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关于人身赔偿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也应当及时做出修改,以体现人的生命、身体的同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户籍的不同导致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得到的赔偿额少,相差至少1倍以上,甚至有的很悬殊。
人的生命、身体价值是同价的,因此同等级伤残(包括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也应是相同的。因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人身赔偿解释》作出修改,以体现人的生命、身体的同价性,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公平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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