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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冯玉莲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其丈夫张久强的单位分到一处福利房,张久强于2002年去世,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自己。当时房款不够,所以是借张久保张久保(张久强之弟)的钱。因房款系张久保家交的,涉案房屋一直是由其张久保家占用。其不识字,涉案房屋所有事宜均由张久保的媳妇赖月办理。赖月是赖军的姐姐。2012年初,赖军突然找到冯玉莲,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才反应过来房屋被赖军占用。其认为并没有卖房,任何人无权处置其所有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赖军辩称:涉案房屋系其经赖月介绍,借用冯玉莲的名字购买。房价款13万余元均由其交纳。买房时冯玉莲也在场,冯玉莲签名办理的手续,口头约定房子归其所有,取得房产证后冯玉莲配合其过户。该房屋已由其装修、居住使用,所有的手续均由其保管。其自装修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无其他住处,故不同意冯玉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2005年12月23日,石化限公司(甲方)与冯玉莲(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明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冯玉莲集资房屋为403号房屋,该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6年9月8日,建委颁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冯玉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经查,涉案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赖军处。赖军于2006年5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13年1月,冯玉莲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赖军至法院,要求赖军返还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以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为由判决驳回冯玉莲的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赖月出庭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介绍由赖军出资购买。冯玉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403号房屋归冯玉莲所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涉案房屋系冯玉莲购买的石化公司所属的集资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故冯玉莲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现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冯玉莲名下。赖军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为由否认冯玉莲的所有权,其主张冯玉莲应当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等本案解决后再起诉。因此,虽然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但在赖军尚未起诉要求冯玉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尚未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故冯玉莲仍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冯玉莲起诉要求确认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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