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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那么就更容易且更有必要了解一下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以便更为有利地审查、认定该类犯罪案件。结合盗窃案件特点,其证据特点有以下几点:

  1、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盗窃案件的发生多是在无人发现且采取的秘密手段所实施的,因此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除行为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多需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盗窃案件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践中切切不可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它们不但是取得直接证据的关键,还是最后认定案件的根本。但在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①审查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其来源和真伪;②审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与案件有无脱离;③看证实所有定罪量刑情节所需的间接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量,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有较多物证证实犯罪。盗窃犯罪的根本特点就是以物质的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其对物质的挥霍、享乐心理。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证据价值。被害人基本都是被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是持有人,其对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用途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认识和了解。证人也多为见过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以及赃物去向的人,他们对一些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也较为详细。因此,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正确辨别犯罪证据和确定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作用。

  三、对盗窃案件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近几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应通过审阅卷宗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复核有关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查明盗窃案件的主体资格。这是审查任何犯罪性质的首要问题,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身份资格都没有弄清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无法继续审查。如我们在办理吴某盗窃案时,通过提讯该吴及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吴虽有盗窃行为,但却不是本c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于是我们依法建议侦查机关重新对吴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将吴送上法庭,且得到依法处理。如果我们对此案的主体身份没有查清,就进行诉讼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审查盗窃案件首要而又重点的是查明其主体身份资格,即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实施人。

  2、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⑴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的区别。区别二者的主要关键就是盗窃所得数额和盗窃的次数,这两个方面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作了有关规定,只要严格遵照法律一般都容易区别。

  ⑵与相邻罪种罪名的区别。对盗窃犯罪案件性质和罪名把握与认定,应严格区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性犯罪。如秘密性是否贯穿盗窃犯罪的始终?如本欲盗窃但到现场已被发现且明知被失主发现,还继续拿走财务,则应构成抢夺罪。再如刚拿取财务即被发现,但却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继续拿走财务,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就是盗窃特定物品如枪支、林木等,则构成了其他特殊罪名,如盗抢枪支弹药、盗伐林木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以盗窃为手段的职务犯罪和职务非职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别,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只有如此才能正1綾确认定案件性质。

  3、审查事实、情节是否清楚。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证据链条进行固定,因此对案件每一个事实、情节的审查都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更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罚不当罪。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多次盗窃案件时,由于该案是在案发后多年才被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年限较长,其所描述的被盗地点的特点有出入,如以此将案件进行诉讼的话,该部分犯罪事实法庭肯定不会予以认定。于是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被盗地方被盗时的特点进行补充侦查,最后才以确凿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4、审查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我们不仅查明犯罪事实,还应该对其量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进行审查。如是否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况,如此才能做到执法公允。

  5、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⑴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常审查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是否两人以上、笔录是否交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嫌疑人是否签名、按指印等方面。

  ⑵审查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如我们在c办理李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借,而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发前失主其他证人一直在家,嫌疑人并未提出借东西,而恰恰是乘失主和其他人出屋不备时将钱塞入口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能采信。

  ⑶审查证据是否关联。审查一个案件的证据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看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如我们在办理一张某盗窃案时,证据上既有嫌疑人的以前供述其用掏墙入室盗窃耕牛的事实,又有价格鉴定耕牛价值的证据,还有证人证实失主丢牛以及失主报案的事实,但是由于后来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手段与现场遗留物以及牛的特征等情形不一致,说明该案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不能够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导致该盗窃案件只好以撤案了结。

  ⑷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有涂改毁坏现象,是否有提取人未签字、取证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因为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内容的真实、合法及有效程度,甚至直接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成功的走向。如王某盗窃案,侦查机关在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且勘察人也未签名,就是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致使王某当庭没有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被发回重审。

  6、审查其他事项c.

  盗窃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除重点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3)、有无强制措施不当的;(4)、有无赃款赃物处理不妥的。

  只有如此完整地审查一个盗窃案件,才能确保法律的完整实施,才能确保案件质量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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