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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8-20    作者:张月红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宓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宓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本人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前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宓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来讲,地位较轻,获利较少请法庭依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力大小和获力多少、分别裁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犯罪。本案中,2011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沈某某和胡某某有买卖关系时,宓某某为沈某某调货,是出于亲属之间感恩的心理为其提供方便,并没有营利为目的。201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沈某某所需货量增大,被告宓某某自己买来原材料组装部分产品,赚取其中的劳务费用,总共的营利额也只在3万元左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累计的金额达五十多万元之多,会触犯刑事犯罪也是被告人根本想不到的。因此法庭依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力大小和获力多少、分别裁量。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意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无任何犯罪行为,而且本案也具有偶发性,造成此次案件如此严重后果,也是被告人出于对亲属的帮忙,也是对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果一开始没有好心帮忙亲属,被告人也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根本没有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想法,那么今天的案件就不会发生。所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意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得知自己被通辑,被告人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所行所知,具有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且能全面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也对其的行为表示了深深悔改之意,并主动退脏12万元,且赔偿给权利人TCL5 万元赔偿款,跟TCL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综合被告人的各种表现,被告人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力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结合被告人的孩子年幼,极需要母亲的照顾。恳请合议庭综合、充分的考虑本案案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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