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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了保护你我他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9-02-03    作者:110网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完善侵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从一个侧面,道出了制定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活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民事侵害时有发生,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也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各级法院2007年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  
   “物权法、合同法设定了民事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突出了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随着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强化了对于“人”的权利保护。
 
    侵权责任法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如何保护及能不能得到赔偿的问题。“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则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的规定。”有关法律专家指出。   
   12章88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为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勾勒出一条清晰的法律路径。 
    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8种之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规范特殊侵权行为的章节赫然醒目。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称为规责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责原则。近些年,随着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受害人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因此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现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我国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让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也首次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部法律草案对网络侵权、产品责任召回制度、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成为其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作出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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