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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08-26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李俊良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支付合同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接受货币一方李俊良经常居住时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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