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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的冲突与互动(二)

发布日期:200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合理控制裁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司法自由裁量的行使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平衡权,这就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法制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刑事法制的钥匙,这个锁头和钥匙都是拿在裁判官的手中。” 【5】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裁量权行使得当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行使不当将有损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度,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合理的控制,制定相应配套制约监督措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应当从客观原则和微观制度的设定来确定权力运行的界限,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法官的裁量权的限制应该以维护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限,而不能限制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彰显,将法官个性化因素降低到不足以影响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化行使程度。

  3、自由裁量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和保障。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便于法官更为合理公正的执法,做出正义的裁判,寻找洁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设置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只有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有现实价值。失去司法公正的自由裁量,只会导致自由裁量的滥用,减弱法的社会调节功能,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公开保护,法的威严受到践踏,自由裁量权成了法官不正当交易的黑色屏降。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升,申诉人上访率会大幅度下降。因为从现在申诉止访的情况来看,明显违法的为数很少,大多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好。”【6】 可见,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对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减少法律漏洞。

  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案情的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规定一些法律弹性幅度,以便于执法者针对个案的情况作出具体裁判。同时,法律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众所周知,无论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多么完善,总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法律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以规章条文来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以已制定的法律规定来覆盖一切具体案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得法律无论多么超前和预见性,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普通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法律的不周密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极易出现失衡偏差。如我国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对刑罚的适用方法规定既原则又笼统,分则中各罪的刑种搭配不尽合理,法定刑幅度过大。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什么属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规定,不便于审判实际操作。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整到合理的幅度,使法官的主观意识与法的原则相协调。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7】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尽可能减少模糊性的语言。同时司法解释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废止一些已不适应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新的司法解释。三是坚持判例指导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判例可以弥补不完善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常刊登一些案例及裁判文书,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指导,对案件做出处理。

  2、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确保法律公正高效运行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得一定的成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主略,并明确提出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需要,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需要。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要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一是改变法官人事管理机制,法院系统人事采用垂直管理的方式,法官的任命由上一级法院提请人大任命,与当地政府的人事部门脱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行政干预。二是法院经费保障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法院,法院与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与地方财政分离。为减轻群众负担,法院对诉讼收费标准进行了改革,为弥补法院的经费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到中央财政的支持,由高级法院按照司法绩效和各地法院的具体情况核拨了部分经费,法院经费保障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明确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完善、规范诉讼程序,禁止法官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考评,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公正司法意识;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及简易审,实行量刑指导规范刑罚自由裁量,增强裁判透明度,规范民商案件自由裁量,提高办案效率和调解结案率,严禁超期审理。

  3、提高法官素质,打造一支高水平职业化法官队伍

  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关键在于法官的素质高低,为确保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必须打造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法官队伍,采取多项措施切实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平等意识、司法公正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确保人民法官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二是培养法官的道德,要求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政廉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要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走法官精英化道路,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四是强化法官业务教育,不断提升法律素质。鼓励、引导和支持法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要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着眼于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4、加强监督,改善执法环境。

  防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是分不开的,要不断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忧患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使法官滥用权力不敢为、不能为。一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使人大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二是推行办公公开化,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进一步健全内部制约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著《论司法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第17页。

  【2】美E.博登海默页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3】陈志辉页著:《论诚实信用和自由裁量权》,载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网。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4页。

  【5】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7页。

  【6】江必新著:《论司法自由裁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第21页。

  【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付柏林 陈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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