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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典化和国际化

发布日期:2009-02-13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法的法典化和国际化
 
一、 行政法的法典化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法律部门不像宪法、刑法、民法等那样,有一部轴心的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等构成,这是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管理活动的广泛性所决定的,它很难集中在一部统一的行政法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中。”[1]正是鉴于此,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此倾向:由于制定一部行政法典有诸多困难,所以转而首先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2]综观世界各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这些所谓行政程序法典实际包括了大量的行政实体法内容。1992年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其共同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组织法(共有32条)与行政实体法(共有45条)约占整个法条文总数146条的55%,而行政程序只占其中很少部分;1996年葡萄牙国《行政程序法典》更是以非行政程序法为主体。整个法典分为四部分,“除第三部分‘行政程序’属于纯粹的程序规范之外,其他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实体规范,实体条文总计120条,约占整个法典条文总数189条的70%。”[3]。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应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因此,从系统论的层次性上看,既然包含大量行政实体法内容的行政法能制定,那么制定一个以实体法为主的行政法典是可能的。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概念
1、法典化,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典化有两层意思:一是从系统的动态看,法典化,即法典的一个形成发展过程;一是从系统的静态看,法典化为法律文件形成发展过程的结果。所谓的“法典”是指“通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不是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单汇集,而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文件。”[4]对法典的特性。有的学者作了精辟的论述:“法典法,即指近代法典,又指以近代法典为主体的制定法体系。近代法典的《法国民法典》为标志。它是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比较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它不是已有规范文件的汇总,而是在原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代替过去调整同一类关系的规范。近代法典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和内部和谐一致性的特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种高水准制定法。”[5]因此,法典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民主性。法典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在理论上,立法机构是由全体公民根据民主选举的原则选出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典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意志。因此,具有民主性。第二,全面性。法典是在过去的法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社会条件制定的一个较完备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它针对社会中的一般性文件而不是具体的个案。因而更加全面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可预测性。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对过去各个分散的法律规范的整合,而且是为了适用于将来发生的法律文件。人们可以根据已经颁布的法典实施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第四,明确性。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法律不但不准经常变化,而且法典条文尽可能不存在多种歧义的规定,以便人们模范遵守。法典化是“特定的主体收集和系统整理某个州或国家在某个专门领域或者主题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如美国法典,军事司法法典。联邦或休整的制定法典,加里福尼亚证据法典。法典化的结果可以称为法典,修正的法典或修正的制定法。”[6],简而言之,“法典化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部门或专体收集和系统整理现有的法律规范,最后形成法典的过程”。[7]
2、行政法的法典化
行政法的法典化是指立法机关系统地全面的整理现有的行政法规,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的行政立法,在本国行政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的法律文件的活动。行政法的法典,是行政法法典化的结果。根据这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概念作以下说明:
A.立法机关是制定行政法典的主体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和《牛津法律大词典》都认为法典化的主体包括官方机构和私人。[8]笔者认为法典化的主体只能是立法机关。原因如下:第一,法典,顾名思义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典范。私人编撰的所谓“法典”虽然带有一个法学的体系,具有一个“法典的表面形式”,但是它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对全体公民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具有权威性,更不可能依靠强制力来贯彻实施。第二,私人编撰的所谓“法典”不具有现代社会的民主性,往往带有极强的私人学术倾向性。而法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文件,它需要综合社会各个部门和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而最终形成,它是妥协的产物。第三,立法机关制定法典是三权分离的标志之一。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授权制定法典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B.法典是系统地全面地整理现有的行政规范,而不是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汇集。这种全面的整理规范的行政法规包括增、改、删、补。还包括借鉴他国的行政法立法的经验和成果即法的移植。因此,把现有的法律不加区别的汇总在一起,不是法典化,而是汇编。
C.法典化是一个过程,决非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
行政法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法律部门。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依靠“政策法”和红头文件办事。因此,政出多门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各部门行政法规严重存在矛盾、不足的现象。加入WTO后各种行政法必须进一步完善,并且从立法技术,实践经验上看都还存在困难,所以,我国的行政法法典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第二,从社会所处的阶段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因此,在一个没有定型的社会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行政法典是非常困难的。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看,法典化从酝酿到正式颁布都经过了长期的过程,法国从1454年查理七世就有法典化的倾向,但是直到1804年才制定了一部影响世界的《法国民法典》;德国18世纪中期起出现法典化主张,但是在1900年才制定一部真正的德国民法典。[9]
D.行政法法典与行政法体系
“体系”一词是指由若干事物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行政法体系是指在现行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内(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按照行政法各部法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化的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中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等。行政法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整理,编订现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而编撰的一部法律文件。因此,行政法法典是行政法体系中的法律部分而非其他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但是从体系具有关联性、和谐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层次性上讲,行政法法典是一个具有法典性质的体系。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是大系统中又有小系统,小系统中又有更小的系统。行政法的内容丰富庞杂,因此究竟哪些因素是行政法法典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
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与行政法法典化目的是一个意义,“所谓目的,并不是指某种客观的趋势,自然的指向,不是那种由自然的原因所引起的自然的结果,而是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10]法学上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1]法学上的目的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由此确定法律的基本框架。因此,每一部法典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法典化之目的。法典的目的是一部法典的“索引之星” [12]行政法法典化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基于社会需要和对行政法的理解认识,通过行政法法典化达到的某种理想结果。那行政法法典化的目的是什么呢?行政法法典化是具有两个方面的目标追求。一是法律实质内容方面的目标追求,虽然每部有关的行政法律都可能有此目标追求,但是作为一部法典,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或与其他法律相同的追求,就如同人一样,必须作为一个目的物存在,这是其合理存在的现实根基。笔者赞同行政法法典的内容目标是以“平衡论”为基础的即主张“控权”又强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理性追求;二是法律形式方面的理性追求,是成文法律的理想法律模式。它应该具备以下的要件:第一,是语言的明确性,这不仅能让行政相对人明白自己行为的模式,而且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权限及其实施步骤;第二,法条的具体性,行政法法典之制定是为了调整现实生活的行政法律问题,因此,它必须具体以便实践中的操作;第三,内容的易懂性,法国的民法典曾以其能为大众了解而自豪。行政法法典是国家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对话,这种对话应该有个共同的平台。语言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典也必须追求这样的通俗化;[13]第四,结构的和谐性。柏拉图依照自然法思想直接为法典化背书:一位哲君必须自身理智能节制感性与欲求,其人民各尽其职便可期待,其法律也会完备,教化目的了然,并且规定之间不发生重复、相干扰的情事。[14]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科学体系化是现代科学的一个特征之一,体系化的科学要求一种内部各种元素有机的、和谐的组成一个整体。因此,行政法在各部门的行政立法存在空白、矛盾和重叠的情况下,追求一部统一与和谐的法典是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之一;第五,行政法法典还应具有确定性,一方面这和语言文字的技术表达有关,另一方面,行政法本身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度。因此这容易给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行政法法典虽不能根本解决这个行政法的本性问题,但是“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追求公民和社会权益保护是每部法律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
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然而正是这种艰难性与长期性才更才赋予行政法法典化之意义。一般地,法典化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因此,它有助于法律的研究,有助于法律的执行,使社会的立法日趋完善,[15]也使得全体公民更好遵守社会行为规则、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基于此,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主要有:
1、有助于行政法的统一化。行政法是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一个部门法,其中有的内容残缺不全,有的重复累赘……这严重地影响了行政法的活动并且各个部门法缺少一个标准,政出多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难免导致行政执法的随意与混乱。如果我们有一部行政法典,不仅使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体系化而且还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有助于国家执法人员与全体公民模范遵守。由于法典有明确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所以执法人员和全体公民在自己执法和守法中能清楚的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以及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从而为社会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行为尺度,一方面减少了执法越权,执法随意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社会整体运行机制良好运转。
3、有助于行政的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发的最高价值是公正,只有符合公正的法律才是良法,也才具有合法性。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疑也体现了公正的价值诉求。伴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增加,追求法的效率价值是时代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正义的要求。行政机关和全体公民明确了行政法规定的范式,就会减少行为人行为的盲目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4、有助于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实现。依法治国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不仅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使得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5、有助于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当前行政理论界在学术上比较混乱:原则任意性,术语不规范,行政注释缺少法典根基是比较脆弱的。有一部行政法典能促进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6、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的时代期待的法制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16]中国为了迅速缩短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改变在国际社会中相对不利的地位,必须把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从而实现政令畅通,因此有计划的行政法法典化是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经之路。
(四)行政法法典化的体系框架即行政法法典模式
行政法法典化的体系框架,即行政法典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行政法法典的内容和形式上采取的总体框架结构,以及由此框架所体现的特征模式。如前所述,行政法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法律部门。因此人们多年梦寐以求的行政法法典,只有在少数几个国家实现。[17]但是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却制定出了行政程序法法典作为进一步行政法法典化的前提。“行政程序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18]因此,行政法法典的最终问世将不是一个梦想。对于行政程序法法典模式,学界提出许多主张看法,[19]无论哪一种模式都会影响到整个行政法法典模式。除此之外,行政法由于还包括除行政程序法以外的其他内容,因此行政法法典模式,与行政程序法模式相比较而言更具复杂性。有学者认为行政法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行政救济法”。[20]笔者赞同这种主张。
行政法的内容考察: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主体。缺少它,行政管理就不存在。现在的大多数国家行政程序法中也包括行政组织。因此,行政法作为一个关于行政法主体权利(力)与义务(职责)的法律,其中界定行政组织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2、行政实体法
行政实体是指行政管理中的一切实体法律规则,它主要是与各类行政管理有关的实体规范以及与部门管理有关的实体法。而不是与传统的诉讼法相对应的法律。其实质是指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规则,因此行政实体法理所当然的应成为行政法法典的核心部分。
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行政职权为目的而设定的规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是规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实体行政义务所要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效等程序规则的总称。[21]它保障行政权力顺利进行和实体法的实施,因此它是行政法的延续,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4、行政救济法
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权益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等,[22]该类法侧重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如诉讼制度,复议制度,和赔偿制度。从行政实体法实施过程、行政实践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来看,行政救济法是行政过程的一个阶段和环节。不论对行政诉讼的性质任何界定,行政救济法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行政的延续,[23]因此,在系统论整体性和层次性上把行政救济划入行政法范围是具有合理性的。
以上是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我们在苛求一部透明、准确的行政法典时是否需要把以上内容包括进去还是只涉及其中一部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法法典化不宜走单一法典化的道路,应该是在行政法领域先制定几部主要的相关法典,并在其周围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作为补充,从而形成行政法法典化体系。原因如下:
1、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行政法法典化的经验
世界上真正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的国家或地区是很少的,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更是不存在。它们通常是制定一部或两部行政法方面的法典,再以其为中心制定一些辅助的法律法规。例如,1925年奥地利颁布《行政程序法典》同时颁布专门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处罚法》、《行政执行法》和《行政程序实施法》;台湾地区1999年颁布《行政程序法》的同时还有行政执行法、行政诉讼法、诉愿法和行政执行署条例。其他国家如美国、葡萄牙等国也只是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等而不是就行政法领域颁布一部完整的法典。以上法典虽不是就行政法法典本身而言,但是如此小的一部分程序法也不是把所有的行政程序法编撰进去,何况这样一个具有几十甚至上百法律规范的行政法体系。但我们在行政法领域先制定几部主要的相关法典,并在其周围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作为补充,从而形成行政法法典化体系确是可能的。
2、这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经济欠发达国家,社会正处于一种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行政系统虽然历经几千年的中央集权的熏陶,但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仍是不发达的,因此在行政管理欠发达的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是比较困难的。
综观我国的其他部门法刑事法与民事法都不是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于一部法典中,而是实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的原则。然后再在这些主体法周围制定一些单行法,从而形成以一部或几部法典为主体的主辅相结合的法典化体系。另外,诉讼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因此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有其法理基础。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也存在这种情况。
3、制定主辅相结合的行政法法典体系是行政法内部结构体系所决定的。
行政法中救济法有别于行政实体法,虽然行政救济法是行政实体法的延续,但是它有着不同于行政实体法的显著区别。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律关系是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实体法中,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明显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执行上,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可强制执行。如财产保全和先预支付。其次,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可以在实际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这里的程序法不是诉讼上的程序法,而是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时效和程序规则等。统一的行政法典既要规定行政实体法部分也要规定行政执行的程序法部分,例如行政合同中,行政合同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行政合同的步骤和行政合同履行的监督程序等等。
因此,根据以上的说明,行政法法典化的基本框架如下:
 
行政法法典化体系
  
 行政法法典                                           行政救济法法典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法典是包含行政组织,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统一的法典。
(五)行政法法典的结构
由于行政法典包括行政组织、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三部分,因此行政法典的适用范围是:(1)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与其代理人,行政相对人;(2)行政实体法:与公民权利义务实体权益相关的行政行为规范,它是行政法典之主体部分。(3)行政程序法是确认公民行政程序权利的法律,它通过行政活动步骤,顺序,方式以及时效等规定来保障行政活动顺利进行。其基本结构如下:
   总则
一章                 行政法的宗旨、目的与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二章                 行政法主体
一节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执行人
二节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权利,义务 
三章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生效,变更,撤销,转换和废止
四章                 行政程序
普通程序;特殊程序;证据,期间,送达,回避
五章                 其它规定
名词解释,变通适用
六章     行政责任
分则
一章             行政立法
二章             行政处理
一节        行政许可
二节        行政征收
三节        行政征用
四节        行政给付
五节        行政裁决
六节        行政强制
七节        行政处罚
八节        行政确认              
三章             行政合同
四章             行政计划
五章             行政指导
附则
行政法典的生效日;其它相关行政法法律文件的废止
 
二、行政法的国际化
行政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行政法的国际化也是法律国际化的一个方面。因此,研究行政法国际化必须先谈谈法律的国际化。法律的国际化是与法律本土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法制现代化这一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法律国际化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的历史进程中,各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文明进步大道上共同的基本法律原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趋势。[24]法律本土化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在本民族或本地区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用本国法去同化或整合外国法而体现出来的法律特征。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确乎存在着体现人类文明共同属性的具有普遍性的构成要素,而这些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反映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但是我们“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通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5]因此,法律的国际化一定会深深地烙上民族的印记,从而具有独特的个性特征。同样,行政法国际化也是与行政法本土化紧密联系的行政法的国际化,是在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中,在主权国家原有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领域的对话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具有国际性的行政法发展趋势。它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也一定会深深地烙上民族的印记。
(一)行政法国际化的前提
1、行政法国际化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作为历史背景。
当代世界是一个各个国家相互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政治上面临共同的难题和文化上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为行政法国际化创造了一个机会,行政事务原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但是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剧,行政法不仅要面临对本国公民的行政管理,而且还要面对外国公民与涉外事务,并且国与国之间也需要在行政法上有个共同的对话机制。这就需要一个共同的行政法理念与准则。因此行政法国际化是实现民族现代化和对外合作的必经之路。
2、行政法的国际化是以行政法领域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为媒介的
毛泽东说,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有了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但是主权国家却不借鉴行政法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成果,不学习国际通行的行政管理经验,而是仍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管理处理,那也不能实现行政法国际化。
3、行政法律中的共同因素是行政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
虽然人们经过世世代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和累积起来具有自己民族性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有着不同于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精神,但是这种具有不同特征的法律文化却具有共同的因素,因为人类在追求幸福生活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共同的自然与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生活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们创造出相应的调整规则,从而形成超国家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些就是法律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法涉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各个虽有不同的特色,但是在行政法中也有共同的准则。例如公正和效率原则。
(二)行政法国际化与西方化
其实,在行政法国际化的过程中,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国际化并不是一个国家自愿国际化的结果,而是在强大外力压力下不得不进行的结果。例如,经济领域中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出现降低关税,对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金融自由化等等。在行政法领域,中国加入WTO后所面对的政府行政行为的调整,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可预测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发展中国家的行政法国际化是引进和接受西方通行的行政法观念准则,是一种被动的外来冲击而他化的过程。[26]这种“被动的外来冲击”的确使国家主权受到挑战,从而使得行政国际化过程是有西方化过程的嫌疑。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行政法国际化是在本民族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参照世界各国行政法领域的优秀的经验和成果而对现在现存行政法制度和借鉴来的行政法进行整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以本民族的行政法律文化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改造、整合的过程中也体现了本国的思维方式和民族风格。从而最终形成与国际上通行的行政法相似但又独具本民族内核的行政法制度。因此表面上的行政法国际化好似“照搬西方”,但实质上,它却是以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为实质内核并体现时代特征的“行政法律创造”。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的国际化也就是行政法的本土化。
(三)行政法国际化的途径
行政法的国际化途径是指行政法实现国际化的方式。行政法国际化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国际上的行政法的国内化;一种是国内行政法国际化。第一种国际上行政法的国内化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借鉴某法系或某国被承认的行政法律制度,即通常说的法的移植;一是国际组织公约或条约中的行政法国内化。借鉴某个法系或某个国家被承认的行政法的国际化方式往往是落后的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或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或者经济文化处于同等水平的国家的互相借鉴和移植。中国的行政法国际化属于前者。中国是后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法领域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与红头文件式的“政策法”模式。不仅行政机构臃肿而且效率低下,不仅行政行为缺范而且部门法规重叠,这严重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明确性、可预测性、公正性等,而这恰恰是中国行政法所不具备的。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行政法必须现代化,而现代化的途径之一是行政法的国际化,即大胆借鉴外国先进的行政管理经验。并且把他国的优秀经验与本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完整的现代行政法体系。第二种行政法国际化途径即国内行政法国际化。它是指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行政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在全球流行。这种形式的行政法国际化往往是与某一国或某些国家在世界经济政治中的霸权和优势地位相关的。对于接受国往往是处于依附地位或处于文化影响。例如,二十世纪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去传播美国或西方的法律模式,参与这些国家的立法和法学教育。[27]又如欧洲国家间的在两大法系的融合,这其中就包括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行政法在欧洲地区化的法律现象,也包括这个地区化的行政法通过欧洲法院的判决又在其成员国中生效适用的情况。
(四)行政法国际化的评价
行政法国际化是一个过程,行政法的国际化常常伴随着本土化,体现出一个民族特有的风格和传统,对于一个落后国家来说,行政法国际化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必经之路,虽然行政法的国际化不免使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影响,但是行政法的本土化在世界各国行政法的改造和整合过程中突显时代性和民族性,国家主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8]
对于中国在行政法领域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法的国际化无非是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手段。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必须把那些反映社会管理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律的国外的先进的行政法律制度文化借鉴、整合到中国的行政法律中来,从而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尽快地与世界法律文化接轨。在开放的今天,任何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制现代化的滞后,甚至法治危机。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10月版,第104页。
[2]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8月版。
[3]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228页。
[4]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196197页。
[5] 董茂云著:《比较法律文化:法典化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月版,第1页。
[6]  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5th edition P.234
[7]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199页。
[8] 转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198页。
[9] 董茂云著:《比较法律文化:法典化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月版,第11页。
[10] 夏甑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1] [美国] 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邓正,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104页。
[12]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13] 转引自董茂云著:《比较法律文化:法典化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月版,第194页。
[14] 转引自陈起行著:《法形成与法典化——法与资讯研究》,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19993月版,第122页。
[15] 边沁著:《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第51-52
[16]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页。
[17] 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223页。
[18]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162页。
[19]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211页。
[20] 薛刚凌:《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第98-100页。
[21] 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8月版。第63页。
[22] 薛刚凌:《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第100页。
[23]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225页。
[24] 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社1999年月版,第365页。
[25] 格林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中译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26] 严立贤:《“现代化理论”述评》,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7] 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月版,第569页。
[28] 同上第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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