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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 债权人讨债莫错过时限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杜红涛律师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企业虽然破产了,但其债务并没有随之作废。不过,有些债权人对此认识并不清楚。  不久前,我市一商贸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为破产,与此同时,一家外地化工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李某追债至青岛,李某在得知这家商贸公司已破产后,非常焦急。他急匆匆来到市北工商分局,就这家商贸公司当初成立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向工商人员提出质疑和不满。
  工商人员面对李先生的质疑,第一个感觉就是:李先生对企业破产及企业注册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太清楚,随之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向他解释。首先,企业破产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还要在主要媒体上公示,提醒债权人办理相关事宜,也就是说,企业虽然破产了,但其承担的债务并没有随之作废,所以,李先生还是有可能索回自己的钱款的。不过,如果时间过得太久,如超过了60天,即超过了债权人索债的法定时限,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其次,企业破产往往有多种原因,与其当初的注册资金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企业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应当由验资机构负责查验核实,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能即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时,可以对虚假注资行为进行处罚,就这家破产的商贸公司来说,他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责任并不在工商部门,而在于当初为其开具验资报告的部门,同时,这家商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真实性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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