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发布日期:2016-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享有和承担,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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