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工作岗位劳动者,不一定丧失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

发布日期:2016-09-24    作者:张亮律师

甲在乙单位工作,从事井下采煤,已工作了8年时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6级,无护理依赖。 因乙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甲在停工留薪期时间的全部工资,后甲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等解决本案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因甲从事的为特殊工作岗位,应按照55岁的退休年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甲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本代理律师结合甲的实际情况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鉴于乙方未将甲方纳入特殊工作岗位名单,未替甲方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审批,故甲方未出现在特殊工种名单之上,且甲方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足,也无法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故甲方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审理机关依法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并采纳了甲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甲方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