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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该配合你演出的我视而不见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要:
200935日,被告人吴某、冯某等人经预谋,介绍司机张某参与由僧某等人策划的碰瓷行为。当日2150分左右,由同案犯王某骑自行车、赵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在郑州市某高速北约100米处,假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占住一个机动车道,同案犯僧某在高速路口寻找并确定目标外地货车后,驾驶汽车,诱使被害人闫某驾驶汽车逆向超车,之后由同案犯罗某和张某驾驶汽车故意撞上逆行的被害人闫某驾驶的汽车,制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同案犯张某冒充汽车驾驶员出面处理交通事故。后因被识破,未能索要到赔款。
裁判结果:
经法院查明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冯某伙同他人在公共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介绍司机去参与碰瓷行为,但二被告人没有实际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某没有参与碰瓷行为,只是介绍了一个司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被告人的行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驾车碰瓷”的案件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也成为了有车一族的噩梦,然而,由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尚未统一,同是“驾车碰瓷”的案件,法院的裁判也不尽相同。其中有认为此行为的本质在于“骗钱”,主张以诈骗罪定罪,也有观点认为“驾车碰瓷”侵犯了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具体的定罪中,可以考察“驾车碰瓷”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周围环境、碰撞部位、碰撞可能产生的危险性来判断其碰瓷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在上述例子中,犯罪嫌疑人是在郑州一条高速公路上进行“碰瓷”,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速快,车辆受到撞击后不容易控制是常识,一旦产生方向无法控制或者侧翻的情形,势必将对周围人员或财物的安全产生重大威胁。所以,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驾车碰瓷”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为取得不法财物的目的,仍旧实施冲撞货车的行为,其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持有间接故意的心态,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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