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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能否对抗公证文书?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2015年6月1日,邹某向我朋友赵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借期3个月。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均被邹某拒绝。2015年10月,邹某将自己位于荣昌区的一套住房无偿赠送给张某,并办理了公证登记手续。赵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并依法判决邹某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同时,赵某提交了公证文书复印件及借款借据,借款交付凭证等证据。张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交自己支付35万元房价款证据,辩称双方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目的是为规避税费。自己对赵某邹某之间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依法享有该套房屋所有权。请问,张某的书证能否对抗赵某的公证文书?

  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赵某与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邹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张某的书证能否对抗赵某的公证文书是评价赠与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危及自己的债权时行使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的证据属于公证文书,是公文书,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可以看出,其证据效力大于一般书证。法官可以据此得出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再举证证明。且从公证文书可以直接看出邹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直接证据。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张某的证据则没有公证文书上述的证明效力和证据特点。其证据效力明显低于前者。

  所以,张某的书证不能对抗公证文书。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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